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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个人建房!三亚公布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允许审批区域→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有效遏制城镇违法用地及违法建筑的蔓延,消除个人建房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
(二)已下达土地调查通知的用地范围内,自下达土地调查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审批个人建房;
(三)已列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的用地范围内,不予审批新建个人住宅(附件2);
(四)已评估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用地范围内,通过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予审批个人建房(附件3);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规定不予审批的情形;
以上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现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优先将房屋予以征收,并按照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给予原房屋权利人合理补偿。
《意见》对不予审批建设区以外,允许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不予审批建设区以外,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审批个人建房:
(一)规划中暂予以保留的原住民集聚区,街区传统肌理和格局保持较好,能够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特色风貌的区域,允许审批个人建房(附件4);
以上允许审批个人建房的情形,属于国有土地且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城镇住宅用地,除南边海渔村按照4层审批、艺术家新村按照3层审批、育才片区按照3层审批外,其他区域按照4层(局部5层)审批。
属于集体土地的农村宅基地,根据《三亚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三府规〔2019〕15号)和《三亚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三农规〔2022〕4号)相关要求,按照不超过3层审批。
垦区的并场队、难侨队新建个人住宅根据《三亚市垦区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府规〔2021〕22号)相关要求执行,按照不超过3层审批。
以上有分户建设需求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按照现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给予房屋权利人安置,安置后权利人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及宅基地的征收补偿相关权益。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按2层过渡性住房审批个人建房:
(一)个人建房用地已纳入土地调查通知范围内,自下达土地调查通知之日起超过3年,仍无具体实施计划的,可按照2层过渡性住房审批,远期须服从规划和土地征收管控要求;
(二)个人建房用地在规划中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等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的,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未纳入三年内实施计划的,可按照2层过渡性住房审批,远期须服从规划管控要求。
附件:1.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不予审批区域—通过市政府批准城市综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范围2.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新建建房不予审批区域—列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的用地范围3.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不予审批区域—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用地范围4.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允许审批区域
相关链接:《三亚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规划管控的若干意见(试行)》全文
总值班:萧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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